噪声污防风险识别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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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

(1)适用情形

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2)风险表现

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

(3)风险内容

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4)避险方法

①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并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噪声污染防治。

2.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1)适用情形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

(2)风险表现

①未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

②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③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3)风险内容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4)避险方法

①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

②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③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3.噪声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1)适用情形

噪声重点排污单位。

(2)风险表现

①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

②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3)风险内容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4)避险方法

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国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