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
(1)适用情形
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2)风险表现
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
(3)风险内容
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4)避险方法
①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并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噪声污染防治。
2.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1)适用情形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
(2)风险表现
①未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
②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③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3)风险内容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4)避险方法
①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
②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③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3.噪声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1)适用情形
噪声重点排污单位。
(2)风险表现
①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
②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3)风险内容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4)避险方法
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国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