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现场调查,企业应当采取什么态度?

2024-04-25

首先,对执法人员的到来的目的保持清醒的认识。认识到他们不是来对企业进行帮扶的,也不是搞什么法律下乡的,更不是给你送礼的。他们是来干什么的?他们认为你是个坏孩子,是手举戒尺,来给你教训的!

其次,应当认识到,行政执法是受到法律约束的,执法人员的任何执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规范的约束,他们不能超出这个规范,不能乱来,不能胡来,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法》是干什么的?《行政处罚法》主要规定了行政机关的执法程序和行为规范,就是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的。

第三,企业还要了解,企业拒绝现场检查和现场调查应当承担的责任,企业应当配合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和调查。但是,这种配合并不是无极限的。比如,有的企业收到环保部门的调查通知书,要求他们到指点地点接受调查;通知书中称,如果不去,将受到严肃处理。那么,企业去不去呢?当然不能去,理由是:环保部门的做法本身就是违法的,企业不能配合他们的违法行为。

在前面三点认识的基础上,企业应当采取什么态度呢?结论是:采取“高度防范+有限配合“的态度。面对环境行政处罚,防范比配合更重要。在河北马倍战律师处理的环境处罚案件中,从来没有一起因为企业不配合检查或者调查被行政处罚的。相反,倒有大量的案件,是因为企业密切配合但疏于防范,从而使行政处罚得以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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