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意见,保证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当排污单位作为当事人面对行政处罚时,依法享有以下听证程序中的权利:
1.申请听证的权利: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后,当事人有五日的时间提出听证要求。
2.回避申请:若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记录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可提出回避申请。
3.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有权在听证会上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自己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4.质证权利:当事人可以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包括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5.最后陈述:在听证程序的最后阶段,当事人有权进行最后的陈述。
6.听证笔录: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将交由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若当事人拒绝签字或盖章,将情况记入听证笔录。
7.不承担费用:排污单位作为当事人,不需要承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
通过上述权利的行使,排污单位可以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证据,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