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情况
台州市某塑业有限公司(下称:塑业公司)因不服生态环境部通过“部长信箱”发布的《关于重大变动清单中选址附近问题的回复》(简称《回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塑业公司主张,该《回复》将“重新选址”定义为“厂址红线范围无重叠”,缩小了《环境影响评价法》中“选址”的法定范围,与其实际损失500万元存在因果关系,且生态环境部未回应其后续申诉,故请求法院确认《回复》违法并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为,《回复》系生态环境部针对案外人杨某咨询所作的政策性解读,并非针对塑业公司或其具体建设项目的行政决定,且未对该公司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此类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裁定驳回起诉。塑业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主张一审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裁定,终审驳回上诉。
二、法院观点
(一)“部长信箱”回复的性质认定
“部长信箱”是生态环境部为回应公众咨询、听取民意而设立的便民沟通机制,其回复内容属于一般性政策解读,不具备法律效力。本案中,《回复》系针对不特定对象的咨询答复,未设定具体权利义务,也未针对塑业公司或其项目出具行政认定意见,因此不构成可诉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界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及司法解释,只有对公民、法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才属于受案范围。本案中,塑业公司虽主张《回复》导致其损失,但未能证明该回复与其利益受损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此外,生态环境部未通过《回复》对塑业公司作出具体行政处理,其起诉缺乏法定要件。
三、判决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