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材公司不服环保处罚起诉环境局,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行政处罚

2025-04-07

一、案件情况

2021年5月,某生环支队在对某建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区内油桶随意放置,且油孔处有抽油设备。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某建材公司现场人员将两个小油桶拿走,并告知执法人员大油桶是购买的好机油,使用完毕放置于此。

执法人员现场拍照、摄像取证,并得到了该公司厂长的签名确认。调查询问笔录显示,厂长承认公司未设置专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也未对废机油桶采取防渗漏等环保措施。废弃机油桶主要用于润滑窑车轴承和风机生产设备。

2021年6月,某生环支队依法对某建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告知拟对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未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后于7月收到处罚决定书。

20219月,某建材公司向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县人民政府维持了原处罚决定。某建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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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观点

(一)建材公司涉案环境行为的行政违法性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现为2025年版)附表的规定,“其他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及沾染矿物油的废弃包装物”为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行业来源为非特定行业,废物代码为900-249-08。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根据上述规定,某建材公司使用后的废弃机油桶属于危险废物,将废弃机油桶随意放置在生产厂区内,未按行政规范要求管理危险废物,属于环境违法行为,具有行政违法性。

(二)涉案行政处罚程序具有违法性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某生环支队于2021年6月作出的XX环罚告字〔2021〕XX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仅告知拟对原告某建材公司作出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幅度,未告知具体的数额,某建材公司难以判断是否会因陈述申辩等行为而加重处罚,不利于某建材公司的权利救济,未充分保障其程序性权利。因此,某生环支队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

三、案件结果

(一)撤销某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作出的XX环罚字〔2021〕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某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某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担。

四、启示

当企业在面临行政处罚时,应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依法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提起复议、诉讼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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