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某县有一家危险废物利用企业,享受本县的税款退还政策,每年从县税务局得到几百万元的退税。2020年的一天,企业的几位高管走进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向律师叙述了他们企业面临的问题:2018年,企业的污水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就与一家污水处理厂签订了处理合同,将污水用罐车运输到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当时,环保部的督察组来到本县督查,认为企业的行为是“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要求县环保局进行处罚。于是,县环保局就对企业作出了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企业本来不服行政处罚,打算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主管环保的副县长说,“你这是给县里找事“,并说:“你的企业还想不想干?赶紧把罚款交了算了!”于是,企业就迫不得已地交了罚款。
到了2020年,有人向县税务局反映:“这家企业在2018年曾经有过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还在网上挂着呢,企业不符合享受税款退还政策的条件。“县税务局当然就不能再给这家企业退税了。企业问本市最著名的律师,这个行政处罚决定能否撤销,律师说:”行政处罚不但超过了60日的复议期限,也超过了六个月的诉讼期限,因此医生摇头——没治了!”又问了一位法官,得到的答复与律师的一致。走投无路之际,来到了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
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的接待律师一听,说这事“太Easy了!”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
对于既超过申请复议时限,又超过提起行政诉讼时限的行政处罚案件,按照这个规定申诉就可以了!
于是,马倍战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代理企业向县政府进行申诉——因为县环保局当时是县政府的组成部门,县政府就依照法律规定,撤销了原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