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情况
2024年,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接报某街道有无名蒙砂玻璃瓶作坊偷排废水,立即派员前往核查,现场查获一家蒙砂玻璃瓶作坊,生产过程产生的含氟化物酸性废水未经处理,经过暗管偷排入园区市政污水管道。经专业机构鉴定,其生产废水是具有腐蚀性特征的危险废物,清洗废水是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
鉴于该玻璃瓶作坊经营者通过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属于危险废物的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某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近期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污染环境罪的判决,判决认定当事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二、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三、法律分析
(一)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中,“有毒物质”的范围是什么?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十七条规定:“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
(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三)重金属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
(四)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有毒物质的范围包括:
1.危险废物。即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且来源和相应特征明确,根据专业技术知识和工作经验认定难度不大,可以依据名录直接认定的。或未列入名录、不能认定的,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出具认定意见后,认定为危险废物的。
2.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即《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的26种受控POPs物质物质。
3. 重金属污染物。指的是密度大于5g/cm³的金属元素,主要包括:铅(Pb)汞(Hg)镉(Cd)铬(Cr)砷(As)铜(Cu)锌(Zn)镍(Ni)。
4. 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该条为兜底条款,可参照《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发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二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关于公开征求<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等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是否可能污染环境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二)《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中的“其他有害物质”是指什么?
根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第九条的规定,常见的有害物质主要有:工业危险废物以外的其他工业固体废物;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有害大气污染物、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有害水污染物;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必然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物质;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中的有关物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