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责任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规定,鉴定人或鉴定机构如果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若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可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2.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果鉴定人员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3.民事责任
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在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中因违法和过错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果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行为的司法鉴定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