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情况
1997年,清远市明某石油有限公司(简称明某公司)经批准租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回澜塔脚村集体土地,建设并运营回澜加油站。2015年5月,加油站所在地被当地政府列为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需要迁移经营。2018年6月,明某公司按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简称清新区政府)的整改要求停止营业并拆除了加油站。后明某公司与清新区政府就易地重建及补偿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的补偿协议。2023年,明某公司诉请判令清新区政府支付补偿款572.3万元。
二、法院观点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令清新区政府向明某公司支付补偿款141.2万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回澜加油站移出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后,原有《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虽仍有效但无法继续使用,法律效果类似于撤回行政许可,经济上类似于不动产征收,故本案补偿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和清远市集体土地上经营性房屋征收补偿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范围包括关停时的实际投入和关停后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其中,“实际投入”仅指撤回行政许可之前和因撤回直接导致的投入,不含撤回之后的继续投入。明某公司主张在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之外,比照收购企业估值,补偿《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剩余有效期约两年三个月的可得收益,缺乏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律分析
(一)行政许可撤回或撤销造成相对人财产损失的,行政补偿的范围是什么?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对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补偿标准未作规定的,一般在实际损失范围内确定补偿数额;行政许可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一般按照实际投入的损失确定补偿数额。”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造成相对人财产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范围一般限于实际投入的损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二)企业因行政机关行政违法行为导致停产停业,可以向行政机关主张哪些损失?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六款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下列损失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一)必要留守职工的工资;
(二)必须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
(三)应当缴纳的水电费、保管费、仓储费、承包费;
(四)合理的房屋场地租金、设备租金、设备折旧费;
(五)维系停产停业期间运营所需的其他基本开支。”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企业可主张以下损失:
1.工资损失:企业需支付必要留守职工的工资。
2.税收及社会保险费:企业停产停业期间,仍需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的税款和社会保险费,这部分费用也应纳入赔偿范围。
3.日常运营费用:包括水电费、保管费、仓储费、承包费等,这些费用是保障企业基本运营所必需的。
4.租金及折旧费:企业需支付的房屋场地租金、设备租金以及设备折旧费。
5.其他基本开支:包括维护企业正常运营所需的其他费用,如通讯费、办公用品费等。
在主张赔偿时,企业需准备好相关证据,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赔偿申请,要求行政机关按照《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赔偿上述损失。若行政机关拒绝赔偿或赔偿数额不足,企业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停产停业损失的期间是什么?
停产停业损失的计算期间,应包括自行政违法行为导致企业无法进行正常生产经营开始,直至企业恢复至违法行为发生前生产经营状态所需的时间。
这一期间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直接停产期间:从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决定之日起,至企业实际恢复生产或营业之日止的时间段。
恢复准备期间:企业在接到可以恢复生产或营业的通知后,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以达到正常生产经营状态所需的时间。
间接影响期间:如果违法行政行为对企业的影响具有持续性,导致企业在恢复生产或营业后仍需一段时间才能恢复至原有生产经营水平,那么这段时间也应计入损失计算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