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37万!企业采用虚假标记方式超标排污

2025-02-11

一、案件情况

2024年4月,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接到上级交办的张家口市某建材公司“隧道窑排口虚假标记”问题后,经现场核查发现,该企业2024年1月至4月期间通过“启炉”状态虚假标记,掩盖烟尘小时数据频繁超标事实,实际持续正常生产并超标排污,构成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监测〔2023〕5号)及《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结合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生态环境局依法对企业处以37万元罚款,并同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追究其超标排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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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法律分析

(一)“虚假标记”的情形是什么?

1.故意忽略异常数据、篡改数据标记原因、伪造数据修复记录等行为,将超标和异常数据变为无效数据,以此逃避监管。

2.部分企业的治理设施运行工况数据、运维台账、自动监测数据平台数据、用电监控数据等与标记内容不符,存在标记与实际不一致的情况。

(二)虚假标记必然导致在线监测弄虚作假吗?

不必然导致,虚假标记是否会导致在线监测弄虚作假,关键在于标记行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性以及是否实际影响了监测数据的真实性。

1.具有主观故意性的虚假标记:如果企业为了逃避监管、掩盖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故意进行虚假标记,使监测数据不能真实反映实际排放情况,那么这种虚假标记就属于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必然导致在线监测弄虚作假。

2.无主观故意性的虚假标记:如果企业或个人在标记过程中,由于操作人员不熟悉标记规则或不小心选择了错误的标记内容,但实际操作与标记内容不一致,且能够通过运维记录、监控视频等证明其确实进行了相关操作,且在线监控异常数据时间段与实际操作时间基本符合的,这种情况下虚假标记不属于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会导致在线监测弄虚作假。

(三)“虚假标记”属于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吗?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第3.3条规定:“自动监测数据,指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数据以及标记内容。”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标记内容属于自动监测数据,“虚假标记”应当属于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但是实际认定还需要结合企业是否存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主观故意,若仅是因为操作人员过失,并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不属于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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