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丨贮存工业固废未采取防护措施,被罚款29.8万!

2025-04-01

一、案件情况

2023年5月,某市生态环境局对某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厂区东侧堆场堆放有石灰渣、企业污泥(含水)、磷石膏粉等物料,且堆放物料处有积水有异味,所堆放固体废物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某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9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某某公司贮存的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二十九万八千元并责令改正。某某公司不服,于同年11月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某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涉案处罚决定,后某某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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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规定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三、法律分析

(一)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指什么?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指企业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且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工业固体废物。这类废物主要来源于工业生产、交通运输、邮电通信等行业,例如矿山开采产生的尾矿、矸石和废石,冶金行业的高炉渣、钢渣,燃煤电厂的粉煤灰和炉渣,以及纺织、印刷等行业的边角料、废纸等。

(二)如何按照规定正确贮存工业固体废物?

企业需遵循《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具体如下:

1.选址:贮存场选址应避开生态保护红线区、永久基本农田、活动断层、溶洞区及水库淹没区等敏感区域,且与居民区距离需通过环评确定。不得位于江河湖泊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

2.分类与防渗要求(贮存场分为I类和II类):

(1)I类场:若天然基础层渗透系数≤1.0×10⁻⁵cm/s且厚度≥0.75m,可直接使用;否则需采用改性粘土衬层或其他等效防渗材料。

(2)II类场:需采用单人工复合衬层,包括厚度≥1.5mm的高密度聚乙烯膜和≥0.75m的压实粘土层(渗透系数≤1.0×10⁻⁷cm/s),并设置渗漏监控系统和地下水导排设施。

3.运行管理:需制定应急预案、运行计划和档案管理制度,永久保存场址勘察、废物来源、污染防治设施维护等记录。

采取分区作业、覆盖、洒水等措施控制扬尘,渗滤液需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无组织气体和噪声需符合相关限值。

4.监测与封场:运行期间需定期监测地下水、渗滤液及污染物排放,封场后应实施土地复垦并持续监测环境风险。

(三)如何区分“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和“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

首先,二者行为定性存在差异。贮存行为是指将工业固废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场所中的行为,而擅自堆放行为是指将工业固废集中成堆放置,且未在法定贮存设施或场所内实施的行为。

其次,二者的场所存在差异。贮存合规场所需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而擅自堆放场所是生产车间、厂区空地等未通过环评验收的区域。

最后,法律后果、违法定性存在差异。贮存未达标适用《固废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罚款10-100万元,违法定性是贮存在合规场所内但未落实具体防护要求;擅自堆放适用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按处置费用1-3倍罚款(最低10万元起),违法定性是工业固废堆放的场所本身非法,不在乎防护措施缺失或存在与否。

综上,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场所是否特定。若在法定贮存设施内但防护措施缺失,适用“贮存未达标”;若在非法定场所存放,无论防护措施如何,属“擅自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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