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态环境损害是什么?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下称:赔偿规定)第四条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本规定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二、什么情况要追究赔偿责任?
《赔偿规定》第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具体情形如下: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二)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
(三)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且造成严重损害;
(四)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后果(如森林大面积退化、生物多样性丧失等)。
并非所有的生态环境损害都需要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根据《赔偿规定》、《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的规定,不追究的情形如下:
(一)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
(二)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
(三)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且不需要赔偿的;
(四)承担赔偿义务的法人终止、非法人组织解散或者自然人死亡,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五)其他情形。
三、法律规定的赔偿权利人、义务人是谁?
根据《赔偿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国务院授权的省级、市级政府(如直辖市辖区政府),负责组织调查、磋商和诉讼。例如,安徽省规定省政府和市政府为赔偿权利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具体执行。
根据《赔偿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赔偿义务人是指造成损害的企业或个人,需承担修复或赔偿义务。例如,违法排污的企业需配合调查、修复环境,并支付相关费用。
四、损害赔偿范围都包括什么?
根据《赔偿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损害赔偿范围为: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例:赣州市某企业违法倾倒工业废渣导致农田、林地丧失耕种和生态调节功能,经鉴定需支付1100余万元赔偿,用于恢复土地原有服务功能。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例:临海市某科技公司通过暗管排放废水污染地表水及大气,经司法鉴定确认污染导致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法院判决赔偿350余万元。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例:大连某工程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中,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损害评估,产生的鉴定评估费用由企业承担。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例:大连某金属表面处理公司因危险废物污染土壤,自行组织清理受污染土壤7.9吨,并支付15.7万元修复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例:武汉市某运输公司柴油泄漏事故中,应急处置产生的污染清除、环境监测等费用被认定为合理支出,最终赔偿364.5万元。
五、什么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赔偿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就修复方案、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磋商依据鉴定意见、鉴定评估报告或者专家意见开展,防止久磋不决。
磋商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修复方案可行性和科学性、成本效益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社会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因素。磋商过程应当依法公开透明。”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磋商是赔偿的前置程序,指赔偿权利人与义务人就损害事实、修复方案、赔偿金额等进行协商。若达成协议,可申请司法确认以强制执行;若失败,则提起诉讼。
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期限、次数是什么?
根据《意见》第七条的内容,磋商期限原则上不超过90日,自向赔偿义务人送达磋商书面通知之日起算。磋商会议原则上不超过3次。案情重大复杂的,经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增加会议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