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31.6万,某企业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2025-05-12

一、案件情况

2023年4月,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生态环境部远程监督帮扶推送的污染物冒泡高值区进行排查时发现,某企业高效节能电炉技术改造项目浇筑工序、蜡模工序未配套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生产废气无组织排放。进一步调查发现,该企业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中却显示,浇筑工序已配套建设布袋除尘器和活性炭吸附装置,蜡模工序已配套建设活性炭吸附装置,涉嫌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弄虚作假。

某市生态环境局认为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一)建设项目管理类第9项的相关规定,对该企业处罚款31.6666万元,对直接负责人处罚款7.1875万元。

ABUIABACGAAgqIjTswYo9s7YpAYwhAc4-wI.jpg

二、法律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三、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是指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及措施进行验收,确保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使用,并符合环保标准的活动。包括以下内容:

1.验收主体:自2017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修订后,验收责任主体由环保部门转为建设单位,需自主组织验收并编制报告。

2.验收流程:包括调试环保设施、开展监测、组织验收会议、公示报告等步骤,需在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部分设施可延至12个月)。

3.验收范围:涵盖环评文件及批复中要求的所有污染防治设施、生态保护措施、环境监测设备等。

(二)哪类建设项目需要竣工环保验收?

1.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所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验收,例如工业污染源、污水处理厂等。

2.重点污染控制项目:如涉及废水、废气、危险废物处理的工业项目,以及可能对生态造成重大影响的水利、交通工程等。

3.需配套环保设施的工程:包括污染防治设施(如除尘装置、污水处理站)、生态恢复措施(如绿化、水土保持)等。

注: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无需验收。

(三)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情形包括什么?

1.设施未按环评要求建设:如案例中的企业未安装布袋除尘器、活性炭装置,却虚假记载已建成;

2.监测数据造假:验收监测时间、工况与实际不符,或伪造原始监测记录;

3.隐瞒重大变动:环评批复后,项目性质、规模、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仍通过验收;

4.污染物排放不达标:验收报告中谎称排放达标,实际存在无组织排放或超标问题。

5.材料虚假或缺漏:验收报告缺失关键数据(如危险废物处置协议)、或结论不合理。


分享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