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轻微免罚”的概念
“轻微免罚” 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一种执法制度。
二、“轻微免罚”的适用条件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企业适用“轻微免罚”的情形区分为三类: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三)行政相对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环保领域常见的轻微免罚情形
(一)建设项目类: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备案的;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但处于设备安装阶段且企业主动恢复原状的。
(二)排污许可及管理类:未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未及时开展自行监测,检查发现后企业限期主动完成整改的;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但环境保护设施升级改造后更符合环保政策要求的。
(三)污染防治设施类: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且在线监控企业日均值未超标的。
(四)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管理类: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检查发现后企业限期主动完成整改的;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0.1吨或危险废物独立包装小于等于2个,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环境的。
(五)环境监测及信息公开类:未按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首次发现且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公开内容不全,首次发现且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四、典型案例
(一)2024年11月22日,铜陵市钱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建设石料破碎生产线,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依据相关法规应罚款3367元,但因其首次违法且在15日内主动拆除设备并恢复原状,铜陵市生态环境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长三角免罚清单第一条,于2025年2月21日作出免罚决定。
(二)2024年5月,长乐生态环境局检查发现该公司将3桶定型废油临时堆放在车间角落,未规范贮存于危废暂存间,但未造成泄漏污染。企业现场立即整改,将废油转移至危废间并完善标签及台账。因其属首次违法、整改及时且已建规范危废设施,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福建省裁量规则,免予处罚。
(三)安徽宏枫木业有限公司属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类企业,但未及时填报排污信息,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应罚1.522万元,但因其首次违法且检查后2日内完成整改,淮北市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免罚清单第六条,2025年1月6日决定免罚。
(四)2024年5月,永安生态环境局发现该公司未将在线监控安装调试报告上传至省级平台,但设备运行正常且比对检测合格。企业限期内完成整改。因问题仅涉程序疏漏、未影响监测准确性,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三明市柔性执法政策,免予处罚。
(五)安徽医健新安护理院有限公司三次未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应罚1.52万元。因其初次违法、及时备案且未发生环境事件,合肥市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长三角免罚清单第二十一条,2025年1月21日决定免罚。
(六)2024年6月,海沧生态环境局检查发现荣阳实业公司2023年未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企业按期整改并补录记录。因配合调查、及时纠正且无危害后果,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厦门市免罚清单,免予处罚。
(七)2024年3月,南阳执法部门通过自动监测发现某公司废水化学需氧量日均值超标0.07倍(标准80mg/L,实测85.67mg/L)。因员工操作失误未添加絮凝剂,导致数据异常。企业次日完成整改达标,符合《河南省免罚清单》第(三)项“超标≤0.1倍且次日达标”情形,依法不予处罚。
(八)铜陵市钱铺新型建材公司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建设石料破碎生产线。铜陵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拟处3367元罚款,但发现属首次违法。该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后5日内主动拆除设备并恢复原状,经复查确认整改到位。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免罚清单》第一条,最终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九)池州市九华山建材公司2024年第二季度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对两个废气排口开展颗粒物自行监测。池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拟罚6.68万元。企业收到整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监测并达标排放。鉴于首次违法且及时改正,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免罚清单》第七条免予处罚。
(十)众益公司污水处理厂外排废水总磷超标0.06倍,经非现场监管发现后立即停排整改,6小时内实现达标。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原拟罚10万元,因首次违法、单因子超标0.1倍内且24小时完成整改,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和《免罚清单(第二批)》第七条规定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