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150.4万,某公司未按要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案

2025-05-19

一、案件情况

2024年9月,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安徽省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平台”巡查自动监测数据、排污许可台账时,发现某公司DA002电弧炉废气排放口2023年颗粒物年排放量数值远高于排污许可排放限值。经执法人员现场查实违法事实后,某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一段时间后,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整改工作开展现场复查,发现其未按要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炼钢车间DA002电弧炉仍在生产,违法排放污染物。某市生态环境局再次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后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复查,发现炼钢车间已停止生产,DA002电弧炉废气排放口已停止排放污染物。

某市生态环境局认为该公司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实施按日计罚,按日计罚金额150.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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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规定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

三、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按日计罚”?

“按日计罚”是指对违法企业未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自责令改正之次日起,按原罚款金额逐日累加处罚,直至违法行为终止的制度。

(二)哪些违法行为可以适用按日计罚?

1.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拒不改正的;

2.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或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排放污染物,拒不改正的;

3.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违反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拒不改正的;

4.违法倾倒危险废物,拒不改正的;

5.违法排放固体废物,拒不改正的;

6.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拒不改正的;

7.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拒不改正的;

8.违反地方性法规补充的其他情形,拒不改正的。

(三)什么行为适用按日连续处罚制度?

“拒不改正”行为是适用按日计罚的关键,具体为:

1.复查时违法行为仍在持续(如首次责令改正后仍继续生产排污);

2.虚假整改或敷衍性整改(如仅采取表面措施但未实质性消除违法状态);

3.阻挠或拒绝环保部门复查(实务中视为默认拒不改正)。

注:若企业已积极整改但因不可抗力或技术复杂性未完成,则不宜认定为“拒不改正”。

(四)按日计罚的罚款基数、计罚天数以及累计规则是什么?

1.罚款基数:以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为准。例如,案例中首次处罚金额若为10万元,则每日罚款基数即为10万元。

2.计罚天数:起算日:责令改正决定书送达之次日(如9月1日送达,则9月2日起算);终止日:环保部门复查确认违法行为终止之日。

3.累计规则:总罚款=原罚款金额×计罚天数(例如原罚款10万元,持续违法15天,则总罚款为150万元);

无上限限制,违法持续时间越长,罚款总额越高。

若企业被责令停产或查封后停止违法,则不再实施按日计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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