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江西萍乡 “垃圾山” 事件经央视曝光后引发广泛关注。从环保专业律师角度看,此事件暴露诸多严重环境法律问题,反映出地方在环境监管与执法上的重大缺失。
一、事件中的违法情形剖析
(一)违规占地与非法倾倒
在湘东区岩下里地块,违规占地 52.6 亩用于露天堆存 56 万吨建筑垃圾和工业固废,这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土地使用的规定,未经合法审批改变土地用途。同时,大量垃圾和固废随意倾倒,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对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固体废物。杨家田地块从 2021 年起违规设置弃土场,形成 “渣山”,同样是明显的违法行为,破坏土地原有生态和使用功能。
(二)污染防治措施缺失
这些垃圾堆放场所没有任何污染防治措施,每逢降雨,废水肆意横流。工业固废中可能含有大量有害物质,如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没有防渗、防流失等措施,极易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根据《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污染防治法律,产生污染的单位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对环境造成危害。此类污染行为不仅损害周边生态环境,更直接威胁居民健康,附近居民反映能闻到异味,长期接触这些污染物可能引发多种健康问题。
(三)监管不力与整改敷衍
居民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问题却未得到解决,凸显监管部门的失职。在 2024 年中央环保督察组点名后,“渣山” 不仅未消失还在 “生长”,所谓整改只是在表面覆土,试图逃避卫星监测,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敷衍整改。监管部门有法定职责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督促整改落实,确保环境问题得到根本解决。《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明确要求对督察发现问题严肃整改,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这种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的行为,严重违反规定,损害政府公信力。
二、法律责任追究思考
(一)涉事企业责任
倾倒垃圾和固废的企业无疑应承担主要法律责任。企业作为污染产生者,有义务合法合规处理固体废物,若因违法倾倒造成环境污染,需承担环境修复费用。根据《民法典》中关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偿居民因环境污染遭受的损失,如农作物受损、健康损害等。此外,相关企业还可能面临高额罚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违法倾倒固体废物的罚款力度较大,情节严重的,可能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二)监管部门及人员责任
监管部门未履行好监管职责,同样需承担法律责任。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可能因失职渎职面临行政处分,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在此次事件中,政府未能有效组织开展环境治理工作,导致环境污染问题长期存在且恶化,也应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从法律层面看,这涉及到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认定与责任追究,上级政府或监察机关应依法启动问责程序。
三、对后续环境治理的法律建议
(一)全面调查与严格执法
联合调查组应深入调查,不仅要查明垃圾来源、倾倒主体,还要厘清监管部门在各个环节的失职情况。对于违法企业,依法依规从严处罚,绝不姑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该罚款的罚款,该关停的关停,形成强大法律威慑,遏制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完善环境监管机制
地方应完善环境监管长效机制,加强日常巡查与监测,充分利用卫星遥感、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高监管效能,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问题。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监督,拓宽环境问题发现渠道。明确各部门在环境监管中的职责分工,避免推诿扯皮,形成监管合力。
(三)强化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
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政府应及时公开环境问题的调查处理进展、环境监测数据等信息,让公众了解情况。在环境治理决策过程中,充分听取公众意见,鼓励附近居民参与整改方案制定与监督执行,确保环境治理工作符合公众利益,提高公众对环境治理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江西萍乡 “垃圾山” 事件敲响警钟,环境法治建设任重道远。只有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强化各方责任,才能有效遏制环境污染,守护好绿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