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对环保法规的细节疏于把控,稍有不慎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企业一旦被行政处罚,将承受经济重压、信用降级、市场份额流失等多重影响,因此,在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后,企业需迅速核查违法性质、匹配当地免罚清单,并通过限时整改,最大限度争取免罚。
一、核查违法行为性质,匹配免罚清单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企业首先应当根据案情确认违法行为是否属于“轻微不罚”、 “首违不罚”与“无过错不罚”情形,具体而言包括: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3.行政相对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其次,查阅地方免罚清单进行匹配,各地行政执法部门会制定并公布自己的裁量基准,以及“不予处罚清单”,故企业应当根据案情对违法行为是否被纳入不予处罚清单进行匹配。如果能够匹配,那么企业就可主动向行政执法部门提供证据、争取免罚。
二、立即整改并保留证据
企业在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后,需尽快启动整改程序,确保在限期内消除违法行为。
整改过程中,应同步记录完整的过程性证据,包括整改方案、实施进度、验收结果等。
例如,针对污染物排放超标问题,企业应立即调整设备参数或停产检修,并保存维修记录、第三方检测报告、整改前后对比数据等材料。对于涉及管理疏漏的问题,需完善内部制度、组织员工培训,并留存培训签到表、会议纪要、新规文件等书面证明。
三、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企业如果拒不改正其违法行为,或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
(一)按日连续处罚
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行政机关可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罚款总额=原罚款基数×计罚天数(无上限)。
(二)行政强制与限制措施
企业可能被责令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或关闭,对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设施设备,行政机关可直接查封、扣押。
(三)拘留责任人员
对于某些违法行为,如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能面临10日以上至15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至10日以下的拘留。
四、充分利用法律程序
(一)申请听证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对公民处以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十万元以上罚款;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总额达到第一项所列数额;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整治、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禁止从业;
……”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企业在收到行政机关的处罚告知后,享有听证的权利,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企业提出听证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必须组织听证。
(二)行政复议或诉讼
若整改、听证后仍被处罚,企业可根据《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60日内申请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诉讼。
总之,企业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将合规管理贯穿于日常运营之中,从根本上杜绝违规行为,避免遭受行政处罚,一旦面临处罚,也应当积极应对。特别是及时聘请专业律师,能够帮助企业精准分析情况,制定合理策略,争取免罚或减轻处罚,从而降低因行政处罚带来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