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环境专业律师马倍战,今天我们来说说介绍买卖危险废物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
刚刚,看了一个叫“寻乌河畔寻公正”微信公众号上的一篇文章,说的是:江西省寻乌县正在办理一起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案中的池某非法处置了危险废物,但有关机关没有依照法律规定追究产废单位的法律责任,反而把介绍买卖废物的陈某给抓了起来,而且一抓就是十二个月之久。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这有无依据呢?
我们先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上述法律规定不难看出,污染环境罪的犯罪行为有三个:排放、倾倒、处置。那就意味着,除了“排放、倾倒、处置”,其他行为都不是污染环境罪的犯罪行为。
再看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依据上述规定,在涉及危险废物类的污染环境案中,提供和委托危险废物会构成共同犯罪。那么,介绍危险废物呢?本案中陈某会构成犯罪吗?
我们再看看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那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无把“介绍买卖”危险废物规定为犯罪行为呢?显然没有。
这样一来,结论就显而易见了:有关机关认定陈某构成污染环境罪,不但没有法律依据,而且严重违反了刑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