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不验收,建设项目是否可以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025-12-25

在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全流程中,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检验项目是否符合环保要求、能否正式投入生产使用的关键环节。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作为精准捕捉污染物排放数据、保障环境监管效能的核心环保设施,其验收情况与建设项目整体竣工环保验收的关联性,一直是企业与环保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

在实际操作中,需结合项目具体情形精准判断验收边界,并非所有建设项目都因自动监控设备问题影响整体验收。第一种情形是项目环评文件及审批批复未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此类项目无需以自动监控设备验收为前提,只需建设单位按自行监测方案落实手工监测,留存完整的监测记录,确保污染排放可追溯,即可正常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第二种情形是自动监控设备属配套环保设施但未完成验收,这种情况下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可通过整体验收,建设单位需限期完成设备安装、调试、联网与验收,待设备验收合格后,再组织开展建设项目整体竣工环保验收。第三种情形是设备已安装调试但未完成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原则上也不可通过整体验收,建设单位需优先推进联网工作,特殊情况下若存在客观障碍,需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整改计划与限期,最终以地方监管部门认可的口径为准。第四种情形是分期建设、分期验收的项目,需遵循“分期对应验收”原则,每期配套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需随当期环保设施同步验收合格,确保每期项目投用前,环保监管措施均落实到位。

忽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验收要求,将给建设单位带来多重法律风险与经营隐患。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还将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若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还可能被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甚至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关闭。此外,未按要求完成自动监控设备验收,还会影响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导致企业无法合法排污,同时被记入环境监管信用评价负面清单,对企业后续的生产经营、项目审批等产生连锁负面影响。

综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验收并非独立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额外环节,而是法定的核心组成部分。对于需配套建设该类设备的项目而言,其验收合格是建设项目通过整体竣工环保验收的必要前提。建设单位唯有严格遵循“三同时”原则与相关技术规范,提前规划、精准落实自动监控设备的验收工作,才能顺利完成项目整体环保验收,实现合法合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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