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情况
湖州某公司于2022年7月17日至7月18日期间,在污水站废水持续排放的情况下,废水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配套的pH值检测仪器探头被人从监测废水中移除,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致使废水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无法正常开展pH值监测工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湖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湖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0月8日决定对该单位罚款人民币39800元整。
二、法律规定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企业要正确遵守《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方面
重点排污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具体办法,选购符合标准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在设备选型时,要确保设备能够准确监测企业所排放的各类水污染物,包括其浓度等关键指标。
例如,对于一家化工企业,其排放的废水中可能含有多种重金属和有机物,就需要选择能够同时监测这些污染物的高精度自动监测设备。在安装过程中,要按照设备供应商提供的技术指南和安装规范进行操作,确保设备安装位置合理,能够真实、准确地获取排放废水的监测数据。如对于污水排放口的监测设备,要安装在能够代表整体排放情况的位置,避免因安装不当导致监测数据失真。
(二)设备联网方面
1.了解联网要求与程序
重点排污单位要了解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的具体要求。这包括数据传输的格式、频率、安全标准等诸多方面。企业需要和当地环保部门沟通,获取详细的联网技术规范和协议要求。
例如,有些地方要求企业的自动监测设备每小时传输一次数据,数据格式要符合特定的环保数据编码标准,企业就需要对自身设备进行相应的设置和调整,以满足这些要求。
2.技术对接与实施联网
企业要安排专业的技术人员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技术服务公司,按照联网要求完成设备与环保主管部门监控设备的连接。在联网过程中,要确保数据传输的稳定性和准确性,并且要设置适当的数据备份和应急措施,以防止数据丢失或传输中断。
例如,可以采用双线路数据传输方式,当一条线路出现故障时,自动切换到另一条线路,保证数据能够持续稳定地传输到环保部门的监控系统。
(三)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方面
1.建立维护管理制度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自动监测设备维护管理制度。包括设备的日常巡检、定期保养、故障维修等内容。制定维护计划,明确维护人员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例如,规定维护人员每天对设备进行外观检查,查看设备是否有损坏、漏水等情况;每周对设备的关键部件进行清洁和校准;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的性能测试等。
2.备件管理与应急响应
储备足够的设备备件,以便在设备出现故障时能够及时更换,减少设备停机时间。同时,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当监测设备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运行时,要及时采取措施,如手工监测等替代方式,并向环保部门报告情况。
例如,对于一些易损的监测探头、传感器等部件,企业要保持一定的库存。当设备出现故障导致数据无法正常传输时,企业要立即启动手工监测流程,按照规定的监测频率和方法进行采样和分析,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手工监测数据上报给环保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