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情况
山东某市2024年1月23日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自2024年1月24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启动Ⅱ级应急响应。2024年1月26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某单位在橙色预警及红色预警期间应当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并将涉VOCs的工序停产,但该单位当天淬火工段4台电炉中的3台正在运行,有含非甲烷总烃的有机废气外排,拟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5.2万元!
二、法律规定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在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三、案件启示
企业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认识特殊天气预警期间遵守环保规定的重要性。在重污染天气橙色、红色预警等特殊时段,须严格按照要求停止相关涉污工序和车辆运输,不能抱有侥幸心理。此次该公司因违规操作导致有机废气外排,不仅面临罚款,也对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声誉造成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