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100万元!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2024-11-20

一、基本案情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于2022年4月5日对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该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擅自从事XX县人民医院和XX县中医医院委托的共计62吨医疗废弃物的处置活动,2022-07-07,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处罚金额为100万元!

二、法律规定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案件分析

(一)“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法律概念是指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指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

(二)“贮存、利用、处置”是指什么?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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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什么样的企业需要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都应当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这类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3.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这类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四)个人无许可证从事危废经营活动能处罚吗?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从主体对象上看,该法条对持证对象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也即个人无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行为上看,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从方式上看,“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其中的生产经营者就包括了个人,个人不可能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该法条确立了提供或委托时必须事前查验许可证的规定,因为个人无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这也对个人从事该活动作了禁止性规定。

综上所述,个人无许可证从事危废经营活动,个人是违法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应属于《固废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的“其他责任人员”,故应当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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