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安徽市安庆生态环境局某分局于2024年8月1日、15日对安徽某医药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公司2021年11月至2024年7月将滤渣(废液)HW02、脱水滤渣(废催化剂)HW50、废盐HW11等危险废物未经安全性处置全部按照滤渣(废液)HW02混合收集,未分类收集,后安庆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做出了罚款人民币334000元的处罚。
二、法律规定: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七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三、案件启示
(一)危险废物怎么分类?
1.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危险废物按照种类分别存放;
2.不同类废物间有明显的间隔(如过道等);
3.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4.禁止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二)哪些危险废物“具有不相容性”
不相容危险废物 | 混合时会产生的危险 | |
甲 | 乙 | |
氰化物 | 酸类、非氧化 | 产生氧化氢、吸入少量可能会致命 |
次氯酸盐 | 酸类、非氧化 | 产生氯气,吸入可能会致命 |
铜、铬及多种重金属 | 酸类、氧化,如硝酸 | 产生二氧化氮、烟硝酸烟,引致刺激眼目及烧伤皮肤 |
强酸 | 强碱 | 可能引起爆炸的反应及产生热能 |
铵盐 | 强碱 | 产生氨气,吸入会刺激眼目及呼吸道 |
氧化剂 | 还原剂 | 可能引起强烈及爆炸性的反应及产生热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