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未分类混合收集,被罚33万元。

2024-11-21

一、案情介绍

安徽市安庆生态环境局某分局于2024年8月1日、15日对安徽某医药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公司2021年11月至2024年7月将滤渣(废液)HW02、脱水滤渣(废催化剂)HW50、废盐HW11等危险废物未经安全性处置全部按照滤渣(废液)HW02混合收集,未分类收集,后安庆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做出了罚款人民币334000元的处罚。

二、法律规定: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七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2024929

三、案件启示

(一)危险废物怎么分类?

1.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危险废物按照种类分别存放;

2.不同类废物间有明显的间隔(如过道等);

3.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4.禁止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二)哪些危险废物“具有不相容性”

不相容危险废物

混合时会产生的危险

氰化物

酸类、非氧化

产生氧化氢、吸入少量可能会致命

次氯酸盐

酸类、非氧化

产生氯气,吸入可能会致命

铜、铬及多种重金属

酸类、氧化,如硝酸

产生二氧化氮、烟硝酸烟,引致刺激眼目及烧伤皮肤

强酸

强碱

可能引起爆炸的反应及产生热能

铵盐

强碱

产生氨气,吸入会刺激眼目及呼吸道

氧化剂

还原剂

可能引起强烈及爆炸性的反应及产生热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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