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加处罚款不予计算。
《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处罚的加处罚款在诉讼期间应否计算问题的答复》(〔2005〕行他字第29号)中提到:“对于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加处罚款属于执行罚,在诉讼期间不应计算。”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加处罚款不予计算,所以不用担心因未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而产生的加处罚款,因此,在面对行政处罚时,应当积极行使自己的法律权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