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收到不予处罚决定后,还会被没收违法所得吗?

2025-02-06

有企业在收到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后,被告知行政机关仍要没收其违法所得,那么问题来了,对于不予处罚的当事人,还会被没收违法所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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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问题,目前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没收,违法所得的核心目的是消除非法利益,与“处罚”的惩戒性质不同,即使不予处罚,仍需通过没收纠正违法行为的经济后果。并且《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此条款被视为对行政机关的“普遍授权”,旨在防止任何人因违法获利,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不应当没收,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处罚种类之一,既然法律上已经作出了不予处罚的决定,那么就不能再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若强行处罚,显然违反“不予处罚”的立法本意。

本所认同第二种观点,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后,就不应再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决定,具体理由如下:

一、法律层面分析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况包括:不满14周岁或精神病人、智残者无法辨认行为;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无主观过错或超过追诉时效等。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包括没收违法所得,那么不予处罚的范围显然就包括违法所得,如若同时适用,必然导致逻辑上出现矛盾,法律适用上相互冲突。

二、司法实践层面分析

202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桂06行终69号案件也同样认为,不予处罚与违法所得在法律适用层面存在相互矛盾,不能同时适用,该案件裁判要旨为:某市监局一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某某园公司决定免于处罚,另一方面又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某某园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适用法律之间存在相互矛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最终驳回了某市监局的上诉,维持原判(原判为撤销某市监处罚〔2023〕1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实践中的平衡与例外

虽然行政机关做出了不予处罚决定,且对当事人违法所得不予没收,但是并不影响当事人对被害人的退赔义务,因为退赔义务属于民事责任而非行政责任。

在药物管理等特殊领域,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性,法律对违法行为及其后果的处理作出了特别规定。这些特别规定通常优先于一般法。

例如《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即使无主观过错,仍需没收假劣药品及违法所得,但可免除其他处罚,该条款体现了药物管理领域的特殊性,优先于《行政处罚法》的一般规定适用,故不会产生不予处罚与没收违法所得之间的冲突问题。

综上,行政机关的办案人员在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情节严重性、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整改措施进行全面考量后,做出不予处罚决定,那么该决定的不予处罚范围从逻辑上讲就应当包括违法所得,故企业在收到不予处罚决定后,一般情况下无需担心会被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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