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丨加处罚款如何认定,企业缴纳罚款后能否拒绝缴纳加处罚款?

2025-03-25

一、案件情况

2024年4月,某区环境保护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商贸公司在其租赁的堆场贮存粉煤灰过程中,未采取防扬散措施,导致粉尘污染物直接排入外环境。环保部门随即下达《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要求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年6月,环保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同时载明逾期未缴纳罚款将按每日3%加处罚款。

企业在收到处罚决定后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仅履行了“停止违法行为”的义务,未按期缴纳罚款。2024年11月,环保部门催告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及加处罚款。法院审查期间,企业缴纳了3万元罚款,但拒绝承担加处罚款。最终,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加处罚款部分(以3万元为上限),并确认加处罚款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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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查认为,环保部门对企业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未采取防扬散措施的行为已构成违法,3万元罚款金额符合法定裁量标准。

关于加处罚款的争议焦点,法院援引《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指出:行政机关有权对逾期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按日加处3%的罚款(总额不超过原罚款数额)。本案中,企业虽在诉讼阶段缴纳了原罚款,但未主动履行加处罚款义务。加处罚款的起算点为原罚款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而非催告或申请执行之日。因此,即使企业事后补缴原罚款,加处罚款仍应计算至实际缴纳日,且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

三、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观点

(一)加处罚款是什么?

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回答:

《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加处罚款是一种行政执行罚措施,指当事人拒不履行基础决定所规定的义务时,行政执行机关依法通过罚款的方式给当事人设定或增加新的金钱给付义务,迫使当事人履行原基础决定的行政执行罚行为。

(二)原罚款交了就可以不用交加处罚款吗?

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回答:

不能。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加处罚款是独立于原罚款的惩戒措施。即使企业补缴原罚款,加处罚款仍需按逾期天数计算(总额不超过原罚款)。例如本案中,企业缴纳3万元罚款后仍被追缴3万元加处罚款。

特别提示:对于已产生的加处罚款,企业可尝试在强制执行阶段与行政机关协商减免,但需证明履行困难等法定条件。

(三)加处罚款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

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回答:

起算点为《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原罚款缴纳截止日次日。

常见误区包括:

误区一:认为以环保部门催告日为起点。实际规则是“期限届满即起算”,与行政机关是否催告无关;

误区二:误以为补缴原罚款可终止计算。实际加处罚款持续计算至实际缴纳日(如企业逾期90天补缴,需承担90天×3%的加处罚款,但总额不超过原罚款)。

(四)关于加处罚款的计算期间问题

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回答: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处罚的加处罚款在诉讼期间应否计算问题的答复》中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加处罚款属于执行罚,在诉讼期间不应计算。”

根据上述答复,加处罚款不在复议、诉讼期间计算,在终审判决生效后、行政处罚决定所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四、结语

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提示各企业,复议/诉讼期间加处罚款的中止计算是法定权利,但需主动行使程序权利,对已发生的环境行政处罚,需尽快提起复议/诉讼程序,最大限度降低加处罚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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