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停产就断电”,生态环境局有权实施断电行为吗?

2025-04-18

【问题】近日有企业咨询,我们企业从事金属铸造业,当地生态环境局在没有出示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打电话要求厂区停产,如果不停产就掐断全厂生产区域设备供电和生产用燃气主控阀门的电力控制,请问生态环境局有权实施强制断电的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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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无权,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没有授予生态环境局实施断电行为的职权,生态环境局对企业实施断电行为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具体解释如下:


一、“断电”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 “断电”不属于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种类,但是“断电”属于对企业的一种暂时性控制措施,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的法定要件,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为,即《行政强制法》第九条中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二、生态环境局有权直接对企业实施“断电”行为吗?

无权。依据如下:

《行政强制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按照《行政强制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生态环境局只能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断电需法律授权,而现行法律未赋予生态环境局此项权力。

三、生态环境局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联合其他部门对企业实施“断电”行为?

在一定法定情形下,生态环境局可通过协作机制推动断电,依据如下: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生态环境局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生态环境局可按照规定与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协作采取断电措施。

四、企业如何应对违法“断电”的行为?

企业若遭遇生态环境局违法断电,可依据《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断电行为违法并撤销,同时申请恢复供电;若因断电造成损失(如停产、设备损坏),还可依据《国家赔偿法》申请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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