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口头责令停产到行政处罚,企业该如何应对?

2024-10-11

一、背景

A公司作为一家合法取得相应经营许可证,并具有全面配套设施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其主要从事危险废物处置工作,后该单位突然被当地生态环境局人员口头通知停产,且未给出任何书面文件,A公司要求生态环境局出具责令改正等行政文件,却遭到拒绝,后续也未被告知何时能够复产。

由于A公司被口头责令停产,危险废物处置工作中断,导致危废贮存间内的危废越来越多。停产期间,危废贮存间发因危废过多还发生过火灾,损失也由A公司自行承担。在此期间,单位一直在向生态环境局申诉,但生态环境局始终置之不理。

因危废贮存间无法容纳不断增加的危险废物,部分危废堆积在了外面。现在,生态环境局要因为危险废物在外堆积对A公司进行处罚,罚款数额为47万。

二、分析

(一)生态环境局人员口头责令A公司停产,是否合法合规?

口头责令A企业停产显然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环保部门作出责令企业停止生产时,需要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进行,不仅需要保障企业的陈述、申辩权利,还需要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并保障其各项权利的实施。

(二)A公司在受到生态环境局人员的口头责令停产后,该怎么办?

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认为,在生态环境局不出具责令改正通知的情况下,A公司可以选择继续生产,因为口头责令停产不符合正当的行政处罚程序,否则,A公司对于停止生产造成的严重不利影响,例如危废间堆放过多产生的火灾事故、管理不当造成的罚款等损失,只能自行承受。

三、启示

(一)企业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身在面对行政责令时的权利和义务。当遇到口头责令停产等不规范的行政行为时,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如要求行政机关出具书面文件,明确责令停产的依据和期限等。

(二)企业在与行政机关沟通的过程中,要注意保留证据,包括口头通知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以及企业的申诉记录等。这些证据在后续可能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

(三)在面对行政处罚时,企业不能消极对待。应对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分析,如处罚依据是否充分、罚款数额是否合理等。如果认为行政处罚不当,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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