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产企业被罚9万?停产期未填报自行监测数据

2025-06-03

一、案件情况

2024年5月,某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执法人员依托“浙里净土”平台实施非现场巡查,发现某电镀企业2023年未制定、实施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方案,也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进行检查核实。

现场检查时,企业主要生产设备(挂镀锌、滚镀锌生产线各1条)未生产,但电镀槽均装有槽液,有明显生产痕迹。查阅“浙里净土”平台网站,显示该企业2023年度自行检测填报状态栏呈“待提交”状态,自行监测报告、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结论概述均处于未上传填报状态。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企业被列入2023年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但全年未按照土壤污染管理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该局认为企业违反了《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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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规定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案件分析

(一)“浙里净土”等非现场监管平台是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经过标记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第十条:“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及意见,“浙里净土”等非现场监管平台的数据,在满足法定程序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有效证据,本案中,执法人员发现企业在平台状态显示“待提交”,直接可证明企业未完成法定义务。

(二)停产状态是否可以不再指定自行监测方案?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法定义务,该法并未规定停产期可中止监测义务。

(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每年都要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吗?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技术指南,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无需每年重新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方案制定后长期有效,但出现以下情形需及时修订并备案:①生产工艺、设施布局或污染物种类变更;②监测数据超标或异常;③国家技术规范更新。企业须每年严格执行监测要求:土壤至少1次(含特征因子)、地下水丰枯水期各1次。每5年需开展1次全因子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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