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使用原料产生的废旧包装桶(酸性ph值小于2),近期出售给一个废品回收公司,约1000多个,6吨左右,现在该废品公司向生态环境局举报,说他们收购的废旧包装桶是危险废物,要求生态环境局查处。问出售的公司可能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解答】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同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