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发性有机物(VOCs)无组织排放作为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其收集治理问题直接关系到企业环保合规与区域空气质量改善。根据生态环境部相关标准要求,VOCs 无组织废气并非全部强制收集治理,而是需结合排放标准、排放速率、原辅材料特性等因素综合判断,具体要求如下:
一、核心管控依据与适用范围
当前我国对 VOCs 无组织排放的收集治理主要依据两大标准体系:一是《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适用于普遍行业的 VOCs 无组织排放管控;二是国家行业专项排放标准,适用于特定行业(如石化、涂装、印刷等)的专项管控要求。企业需优先执行所属行业的专项排放标准,无专项标准的则统一遵循 GB 37822-2019 的规定。
二、需要收集处理的情形
(一)执行 GB 37822-2019 的情况
排放浓度需达标:无论废气排放速率高低,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必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6297-1996)或对应国家行业专项排放标准的限值要求。
排放速率触发处理要求:
普通地区:当收集的废气中非甲烷总烃(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 时,必须配置 VOCs 处理设施,且处理效率不得低于 80%;
重点地区:当收集的废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2kg/h 时,需强制配置 VOCs 处理设施,处理效率同样不低于 80%。这里的 “重点地区” 通常指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严峻、执行更严格环保要求的区域,具体范围以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划定为准。
(二)执行行业专项排放标准的情况
若企业所属行业有专门的 VOCs 排放控制标准(如《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需严格按照专项标准中关于废气收集治理的具体要求执行,包括收集效率、处理工艺、排放限值等,通常专项标准会根据行业特性制定更具针对性的管控要求。
三、不需要收集处理的特殊情形
唯一例外情形是:企业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 VOCs 含量产品规定。
什么是 “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 VOCs 含量产品规定”?
这是指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如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其 VOCs 含量指标满足国家发布的低 VOCs 含量产品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例如:
低 VOCs 涂料需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中的限值规定;
低 VOCs 油墨需满足《油墨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 38507-2020)的要求;
其他原辅材料(如胶粘剂、清洗剂等)也需对应国家或行业发布的低 VOCs 含量标准,且产品需通过相关检测认证,具备明确的 VOCs 含量检测报告作为依据。
当企业使用的原辅材料全部符合上述低 VOCs 含量规定时,即使其 NMHC 初始排放速率达到或超过上述 3kg/h(普通地区)、2kg/h(重点地区)的阈值,也可免于配置 VOCs 处理设施,无需执行强制处理效率要求。但需注意,此时仍需确保废气排放浓度符合对应排放标准,且需留存原辅材料的采购凭证、检测报告等资料,以备生态环境部门核查。
四、企业合规建议
明确适用标准:企业需首先确认自身所属行业对应的环保标准,区分是执行 GB 37822-2019 还是行业专项标准,避免因标准适用错误导致合规风险;
核算排放速率: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 NMHC 初始排放速率进行监测,结合所在区域(普通 / 重点地区)判断是否需要配置处理设施;
留存证明资料:若采用低 VOCs 含量原辅材料免于处理,需妥善保存原辅材料的 VOCs 含量检测报告、采购合同、产品说明书等,确保可追溯核查;
动态跟踪政策:低 VOCs 含量产品标准及重点地区范围可能会根据环保形势调整,企业需持续关注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的最新政策要求,及时调整生产和治理措施。
总之,VOCs 无组织排放的收集治理遵循 “标准管控 + 例外豁免” 的原则,企业需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照标准要求精准判断,既确保环保合规,也避免过度治理造成资源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