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落地!三大重点行业+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排放合规指南

2026-01-12

近日,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4项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修改单及食品加工、屠宰及肉类加工、酒类制造三大行业新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此次标准修订直指行业污染管控痛点,既是精准治污、科学治污的重要举措,也对相关企业的合规运营提出了全新要求。作为深耕环境法律实务的专业机构,我们结合标准核心要点,为企业梳理合规方向与应对建议,助力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一、标准修订核心内容解析:精准聚焦管控痛点

(一)城镇污水处理厂:完善限值体系,规范超标判定城镇污水处理厂作为水污染物排放重点单位,其出水水质稳定性直接关系水生态安全。此次修改单针对现行标准短板,作出三大关键调整:

1. 增设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4项指标瞬时值限值,破解原有日均值限值难以防范瞬时冲击、无法科学判定瞬时超标问题;

2. 结合国内外监测规范与我国实际,将pH、色度、粪大肠菌群数3项指标限值由日均值调整为瞬时值,进一步提升监测与管控的精准性;

3. 针对出水不同排放去向,制定粪大肠菌群数差别化管控要求,避免非回用水场景下因限值过严导致过量消毒,兼顾环保效果与水生态安全;

4. 细化超标判定相关规定,为企业合规边界与监管执法提供明确依据。

(二)三大重点制造行业:补齐管控短板,强化协同增效

食品加工制造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酒类制造业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行业,其生产废水具有排放量大、可生化性强、无毒无害的特点,但长期存在特征污染物管控不全、间接排放要求滞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粗放等问题。此次三项新国标(GB 46817—2025、GB 13457—2025、GB 19821—2025)针对性优化:

1. 完善特征污染物管控项目,覆盖行业生产过程中关键污染因子,实现全流程污染管控;

2. 优化间接排放管控要求,适配当前环保治理技术水平与环境管理需求,解决原有标准与现实脱节问题;

3. 创新增设排污单位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协商约定排放浓度限值的规定,赋予企业一定灵活空间,同时强化责任协同;

4. 细化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避免粗放管理导致的水资源浪费与污染排放超标,推动企业提升用水效率与污染治理水平。

二、企业合规风险警示:这些“雷区”必须警惕

此次4项标准的发布与实施,意味着相关行业的环保合规门槛显著提升,企业若未能及时调整应对,将面临多重法律风险:

1. 超标排放风险:瞬时值指标的增设与调整,要求企业实时把控排污数据,以往依赖日均值达标、忽视瞬时波动的管理模式可能导致频繁超标,面临罚款、限产、停产等行政处罚;

2. 合规成本管控风险:特征污染物管控升级、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优化,可能要求企业升级污水处理设施、改进生产工艺,若未提前规划,将面临合规成本激增压力;

3. 协商约定合规风险:排污单位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的协商约定需符合法定程序与标准底线,若约定内容不规范、未备案或违反强制性要求,可能被认定为违规排放;

4. 长期运营风险:新标准贯穿“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理念,企业若未能建立长效环保管理机制,将难以适应后续常态化监管,甚至影响生产经营许可延续。

本律师事务所将持续关注环保政策动态,为企业提供专业、高效的环境法律服务,助力企业在绿色发展道路上行稳致远。如有相关合规咨询或服务需求,欢迎联系本律师事务所,我们将为您提供定制化专业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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