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础合规审查
(一)资质证照合规性审查
1.核心资质核查
(1)排污许可证:核查是否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2022年1月1日后首次申领的,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1200)要求,许可证中是否载明固废管理相关要求;2022年前已领证的,是否计划在到期或变更时补充固废管理条款。
(2)环评及验收文件:建设项目是否完成固废相关环境影响评价,配套的固废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是否落实“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验收报告是否公开,验收结论是否明确达标。
(3)其他资质:若自行处置固废,需核查处置设施的环保验收文件、排污许可证中对应的处置范围是否匹配;若涉及尾矿,需核查尾矿库的合规运营资质。
(4)资质有效性验证:确认所有证照在有效期内,无过期、吊销、注销情况;核查资质载明的内容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一致。
(二)内部制度合规性审查
(1)责任制度审查
①是否建立覆盖固废“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是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及岗位职责;
②相关人员是否熟悉《固废法》及配套标准、本单位固废管理流程,是否开展过专项培训并留存记录。
(2)台账制度审查
①是否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及排污许可证要求,建立规范的管理台账;
②台账是否如实记录固废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是否做到可追溯、可查询;电子台账是否符合留存要求,纸质台账是否齐全(若未使用电子台账);
③产生尾矿的单位,是否按《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建立专项台账。
二、全链条管理合规审查
(一)固废产生环节合规审查
1.分类与属性判定
是否依据《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对产生的固废进行准确分类,有无混分(如混入危险废物、生活垃圾)情况;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预测的固废属性、种类、产生量与实际是否一致,若存在差异,是否按国家规定开展属性鉴别并留存报告。
2.产生量统计
产生量统计方法是否科学,数据是否真实准确,与台账记录、排污许可执行报告中的数据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瞒报、漏报固废产生量的情况。
(二)贮存环节合规审查
1.贮存设施合规性
贮存设施是否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选址是否避开洪泛区、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域;
是否按固废类别分类分区贮存,有无混存现象;防护措施是否到位,如易扬散固废是否密闭或覆盖防尘网,防渗层是否完好。
2.标识与监控
贮存设施显著位置是否张贴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的图形标志,是否注明固废种类、管理责任人;是否按要求设置视频监控、智能称重设备。
3.尾矿库审查
是否建立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每年汛期前是否开展全面排查;
尾矿库的坝体稳定性、渗滤液导排系统、应急截洪沟是否完好,台账记录是否完整。
(三)转移环节合规审查
1.受托方资质核查
委托运输的,受托方是否具备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
委托利用/处置的,受托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包含对应业务,排污许可证是否载明允许处理的固废种类、处置设施及方式,是否核实其技术能力与处理容量匹配。
2.合同与约定审查
是否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是否明确固废种类、数量、特性、污染防治要求、费用、报告义务等核心条款;
受托方资质文件是否作为合同附件,多环节委托时是否分别与各受托方签订合同,转委托是否符合《民法典》规定。
3.跨省转移审批
转移固废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贮存、处置的,是否依法向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是否取得批准文件,未经批准是否存在转移行为。
(四)利用/处置环节合规审查
1.利用/处置方式合规性
自行利用/处置的,设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如综合利用符合HJ1415、HJ1241等规范,填埋符合GB18599,焚烧符合GB18485,水泥窑协同处置符合GB30485);
委托处置的,受托方是否按合同约定及国家标准处置,有无违规转移、倾倒、采用淘汰工艺处置等情况。
2.结果与报告审查
利用/处置完成后,是否取得受托方提供的处置报告、监测数据,数据是否达标;
固废利用产物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和标准,有无二次污染风险。
三、设施与监测合规审查
(一)设施管理审查
1.设施运维
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设施、设备是否定期检查维护,是否留存检查记录、维修凭证,确保正常运行;
停止使用的贮存/处置设施,是否按GB18599要求制定封场计划,完成封场施工及后续维护。
2.环境监测
是否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等要求定期开展监测;
监测数据是否真实,监测报告是否完整留存,是否按要求纳入台账,与排污许可执行报告数据是否一致。
四、文件记录与追溯合规审查
1.记录完整性
台账、合同、交接单据、监测报告、设施运维记录、培训记录、审批文件等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留存;
排污许可执行报告是否按频次和要求提交,报告内容是否如实反映固废管理执行情况。
2.记录真实性
核查各类记录是否存在造假、篡改情况,数据是否前后一致,如台账产生量与监测数据、处置量是否匹配等。
五、持续改进与风险应对审查
(一)专项制度执行审查
1.清洁生产审核
属于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的企业,是否按《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实施审核,是否采用先进工艺设备减少固废产生量、降低危害性,审核结果是否纳入报告。
2.限期淘汰制度
是否对照《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排查是否存在应淘汰的工艺/设备,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使用,淘汰设备是否存在转让行为。
3.终止后的责任落实
产废单位若计划终止,是否在终止前对贮存/处置设施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对未处置的固废作出妥善处置,留存相关记录。
(二)风险预警与整改
1.自查与监管配合
是否定期开展内部合规自查(建议每季度一次专项自查,年度全面审查),形成自查报告,对发现的问题建立整改台账;
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检查时,是否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配合核查。
2.政策更新跟踪
是否关注《固废法》及配套标准、名录的更新,及时调整内部管理流程,确保合规要求与最新政策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