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监测系统尚未验收,平台却出现了超标数据,企业会被处罚吗?本文结合现行规定作简要分析。
一、结论先说:单凭未验收系统的数据,一般不能直接处罚
自动监测数据要成为执法依据,前提是设备经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依据主要有: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四条: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其数据方可作为现场环境执法等监督管理的依据;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七条:设施建成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条:按标记规则标记的自动监测数据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现场监测与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的,以符合法定标准的现场监测数据为准;
部分省份进一步明确,未验收期间产生的数据为无效数据。
据此,未验收系统的超标数据,一般不能单独作为认定超标、实施处罚的证据。企业可以就此提出申辩。
二、但有三点需要留意
(1)数据不能作证据,不等于超标无法认定。执法部门可以依法现场采样,现场监测数据合法有效的,同样可以作为处罚依据。按照《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七条,超标排放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2)设备未验收可能与未正常运行产生关联,本身可能构成违法。《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存在未正常运行等情形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3)数据异常未如实报告,或存在弄虚作假情形,责任更重。《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若该行为构成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依照第一千一百零八条,还将被移送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处行政拘留。
三、给企业的几点建议
(1)尽快完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联网和比对监测,确保数据真实有效,视情跟进手工监测等附随义务;
(2)设备异常或数据超标时,及时按规定报告并标记,妥善保存运维、校准记录;
(3)确实存在超标情形的,主动整改、如实说明,争取依法从轻或不罚处理;
(4)若行政机关以无效数据作出处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未经验收的在线监测数据,确实难以直接作为处罚依据,但这并不意味着超标行为可以免责。合法合规、及时整改,才是企业最稳妥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