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执法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可以拒绝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
《环境监察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第十三条规定:“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环境检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有权依法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制作笔录等。”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有权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的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从事执法工作的环境检察人员,且不得少于两人,因此在没有执法人员在场的情况下,企业有权拒绝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由于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是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来检查的,那么企业会因为拒绝接受监督检查而受到处罚吗?
不会。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企业拒绝、阻挠检查的对象是“执法人员”,而不是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因此企业无需担心拒绝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的检查会受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