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转运处罚案

2024-12-24

一、案件情况

2021年7月21日,海门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原海门某退役地块土壤污染修复工程实施检查,发现该修复地块受污染土壤已被开挖。经调查,该地块修复方案表明,受污染土壤开挖后需运送至水泥窑企业协同处置。承担该地块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的南通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7月17日和7月18日分两批次向第三方处置公司运输污染土壤,然第三方均未予以接收并将土壤退回海门。两批次运输量均为11车,重量分别为364.05吨与369.34吨。该公司在转运污染土壤时,未预先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以及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信息报送至所在地与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021年9月,海门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2万元罚款,同时对该公司项目负责人处以人民币0.96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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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规定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修复施工单位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当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修复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转运污染土壤,未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案件分析

(一)当转运过程出现意外情况,如第三方拒收、运输受阻等,企业怎么办?

企业首先要制定应急预案手册,明确不同突发场景下的责任人员与应对步骤。遇第三方拒收,应立即启动备用处置单位联络流程,在5小时内达成初步合作意向;运输受阻时,如因道路事故或天气灾害,一方面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延误情况,另一方面迅速规划备用运输线路,确保土壤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处置地点,全程做好土壤防护与环境监测。

(二)企业应以何种具体形式、在什么时间节点向主管部门报告污染土壤转运信息?

企业应以书面报告为主,辅以电子文档的形式进行报备。书面报告需采用规范格式,加盖企业公章,内容应包含详细且准确的运输时间(精确到计划出发的年月日、时段,以及预计返程时间)、运输方式(明确车型、车牌号、车载防护设施配备情况,如密封篷布、防泄漏托盘等)、线路(详细列出起止点、途经主要路段及可能影响环境的敏感区域,并附路线图)、污染土壤数量(以吨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同时注明测量方法依据)、去向(接收单位的全称、详细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接收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最终处置措施(简述处置工艺原理、流程步骤,以及预期达到的环保标准)。

在时间节点方面,应在确定运输计划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先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初步报备材料,待收到反馈意见并修改完善后,于运输车辆出发前 1 个工作日向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完成报备,并确保两地主管部门信息同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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