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情况
2023年11月,北京市某区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12345信访举报,反映某建材工厂噪音扰民的问题。该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北京市某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厂界噪声进行检测。根据检测报告显示,该单位南厂界外1米的厂界噪声值为63dB(A),超过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声环境功能区一类区规定的55dB(A)的标准限值。该单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北京市某区生态环境局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结合《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九部分违反噪声管理制度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三)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超标排放的规定,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该单位积极整改,主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花费13万元用于提升厂区内隔音降噪措施及厂区绿化美化,增加绿植面积“替代修复”受损环境。最终对该单位做出从轻处罚,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
二、法律规定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并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噪声污染防治。”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案件分析
(一)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是多少?
根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第4.1.1条的规定,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如下:
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 时段 | |
昼间 | 夜间 | |
0 | 50 | 40 |
1 | 55 | 45 |
2 | 60 | 50 |
3 | 65 | 55 |
4 | 70 | 55 |
上表中的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分别指的是: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噪声排放限值为昼间50,夜间40;
1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噪声排放限值为昼间55,夜间45;
2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噪声排放限值为昼间60,夜间50;
3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的区域,噪声排放限值为昼间65,夜间55;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其中,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噪声排放限值为昼间70,夜间55。
(二)法律上的昼间和夜间分别是什么时段?
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第3.6条的规定,“昼间”是指6:00到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到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三)检验检测人员来企业测量厂界环境噪声,对天气有什么要求?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第5.2.1条规定:“气象条件: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为5m/s以下时进行。不得不在特殊件下测量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测量准确性,同时注明当时所采取的措施及气象情况。”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测量企业厂界环境噪声,须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为5m/s以下”时进行,并且要在测量现场进行气象条件记录,如若检验检测人员未按照标准进行检验检测,那么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就是不实的检验检测报告!
(四)企业如何预防和检查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虚假、不实检测报告?
1.气象条件不符合要求:在风速超过5m/s、有雨雪或雷电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测量,且未采取任何校正措施或未注明气象条件。
未在测量现场进行必要的气象条件记录,无法验证测量环境是否符合标准。
2.测量工况不符合要求:未在被测声源的正常工作时间进行测量,而在设备停机或低负荷运行时进行测量。
未记录测量时的工况信息,如设备运行状态、生产负荷等,导致测量结果不完整。
3.测点位置选择不当:测点未按规定选在厂界外1米、高度1.2米以上、距反射面不小于1米的位置,而是随意选择测点。
在厂界有围墙或声源位于高空等特殊情况下,未按标准要求调整测点位置,导致测量结果不准确。
4.室内噪声测量不符合要求:在室内测量时,未按规定关闭可能干扰测量的声源(如空调、电视、排气扇等),导致测量结果偏高。
测点位置不符合要求,如距离反射面或地面的距离不足,导致测量结果不准确。
5.仪器性能不符合要求:使用的声级计或监测仪器性能未达到标准规定的2型仪器要求,或未按规定使用1型声级计测量低噪声(35dB以下)。
使用未经检定合格或超出有效使用期限的仪器进行测量,导致测量结果不准确。
6.仪器校准不符合要求:每次测量前后未在测量现场进行声学校准,或校准示值偏差超过0.5dB,仍继续测量。
未记录仪器校准值(测前、测后),导致无法验证测量过程的准确性。
7.测量时段选择不当:未分别在昼间和夜间进行测量,或未对夜间频发、偶发噪声进行测量,导致测量结果不完整。
对于非稳态噪声,未测量有代表性的时段或整个正常工作时段,导致测量结果不能真实反映噪声排放特征。
8.背景噪声测量不符合要求:背景噪声测量环境未保持与测量被测声源时一致,或未在相同的时间长度内进行测量。
未记录背景噪声值,或未按标准要求对噪声测量值进行修正,导致测量结果不准确。
9.记录内容不完整:未记录测量时的气象条件、仪器校准值、测点位置、主要声源、工况等关键信息,导致检测报告缺乏完整性。
未绘制厂界、声源、噪声敏感建筑物、测点等位置的示意图,使得报告缺乏直观性。
10.测量结果评价不准确:未按标准要求单独评价每个测点的测量结果,或未按昼间、夜间分别评价。
最大声级(Lmax)未直接评价,或未按标准要求对测量结果进行修正。
11. 篡改、伪造测量数据:故意篡改测量数据,使其符合或不符合标准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