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情况
2023年10月,西安某检测校准有限公司因环境监测数据造假问题被曝光。陕西省委、省政府迅速响应,成立专案领导小组,并由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亲自督战。经过10个月的调查,联合多部门查实该公司存在多项弄虚作假行为,包括未采样直接出具监测数据、篡改伪造原始记录等,涉及222份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涉案金额近百万元。
同年11月,西安市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2024年7月,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8月,西安某法院开庭审理,并于9月宣判,石某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且禁止其三年内从事相关职业;同时,对该公司判处罚金2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二、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法律分析
(一)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在什么情形下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情形如下:
1.未经检验检测的;
2.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
3.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
4.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
5.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
(二)哪些环保业务可能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十条规定:“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能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有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业务。
(三)虚假检测报告和不实检测报告如何区分?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检验检测报告的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且具有下列情形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1.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
2.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
3.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
4.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